索引号: 016008808/2020-03613 | 发布机构: 扶风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20-09-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宝鸡市扶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通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遵循依法依规,合理布局,公平、公正、公开,服务社会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
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镇主要街道道路同侧10米设置1个烟草零售户点;
(二)城镇次要街道、背街小巷、商业步行街30米设置1个烟草零售户点;
(三)公路沿线(不含镇政府、村委会所在地)100米设置1个烟草零售户点。
第七条 下列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农村地区按照自然村人口设置零售点,500人以下的村可以设置1个,500人以上每满500人增设1个零售点,村委会所在地可增加1--2个零售点;
(二)住宅小区内设置零售点的,30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300户以上的每多300户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该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经营场所应在商业用途性质的裙楼内或独立于主体建筑的附楼内,方便满足群众消费需求。住所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依法不予许可;
(三)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大型专业市场或区域,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含门面)数量,每5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米,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5个。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含门面)数量不足5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四)火车站、汽车站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内零售点可以设置2个;
(五)各风景旅游区内零售点可以设置1-3个(A景区设置1个零售点,AA景区设置2个零售点、AAA以上景区设置3个);
对于县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或森林管理部门有规定不宜设置零售点的,烟草专卖局应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
(七)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场(应单独设置卷烟陈列柜,且卷烟摆放或标牌设置不得在建筑物外)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设零售点;
(八)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商场、超市,在同一建筑内只设置一个零售点;
(九)重大工程项目生活服务区(施工期在一年以上的),施工人员1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2.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等场所;
3.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方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两侧分别向外延伸距离小于50米的经营场所;
2.党政机关内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九条 被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对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及整改不到位的,暂缓办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不受布局标准限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残疾人证明文件(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又聋又哑、盲人明显可视度三级以上、无自理能力的残疾除外);
(二)扶风县辖区内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提出申请的;
(三)烈属、因公殉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复退转自谋职业军人自退出现役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的;
(四)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死亡,其直系亲属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经营,且在原发证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原持证经营场所拆迁,需更换新址继续经营的;
(六)按一户一证原则,营业面积城区在300平方米以上、乡镇200平方米以上、农村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以及二星级以上的酒店、宾馆。
持有上述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特殊群体,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必须本人驻店独立经营。
第十一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以上规划标准中所称“距离”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零售点数量”,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各类商户中烟草零售户点拟设置的数量。
中小学周边零售点间距是指学校进出入口通道两侧外沿向外延伸50米范围。
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中“城镇主要街道”指县城新区(东大街、南大街、西大街、北大街、东一路、东二路、东三路、南一路、南二路、南三路、南四路、西一路、西二路、西三路、北一路、北二路、北三路、北四路)、县城老区(东关正街、西关正街、八一路、胜利路、大南街、北大街、美阳路、文艺路、河堤东路、廊桥西路)以及各镇政府驻地街道。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中“城镇次要街道”指主要街道和背街小巷以外的街道。
城镇主要街道、城镇次要街道等,由扶风县烟草专卖局根据扶风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规划适时调整和公布。
第十六条本《规定》实施过程中若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中描述数字“以上”、“不超过”、“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规划由宝鸡市扶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划自2020年9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