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8808/2021-08716 | 发布机构: 扶风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21-10-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扶政办发〔2021〕40号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扶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扶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扶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实现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陕西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农〔202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
(一)中央层面主要有: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二)省级层面主要有: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公共及服务保障、渔业绿色发展、农业灾害防控救助、农机安全免费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除外)、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森林乡村建设、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发展、林业科技推广部分)、粮食专项资金(仅限于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前期工作、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除外)、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仅限于农村环境整治的资金)等其他资金。
(三)市级层面主要有: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业发展资金、水利发展资金、林业发展资金等其他资金。
(四)县级层面主要有: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分配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财政涉农资金由县级依据省市审核后上报备案的当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进行自主安排,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及政策落实类项目。整合资金在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的前提下,优先用于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壮大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整合资金安排使用上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推进区域内均衡发展。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原则:
(一)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责任跟着资金走”,“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总责”的原则;
(二)保证重点、坚持集中投入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规划范围内的原则;
(三)基本坚持“按原渠道使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规划需要,也可“跨部门使用”。
(四)坚持效益优先、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编制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计划建立项目库,依据项目库择优确定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县财政局参照上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规模以及上年实际资金到位情况,编制本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市部门备案后,再下发部门、镇(街)执行;经过备案的实施方案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依据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调整,严禁在调整实施方案过程中出现项目“大进大出”现象,确保进入整合方案项目的可行性及上报省市方案的严肃性。
第六条 县乡村振兴局依据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从整合方案中分批次确定当期实施项目。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包含实施地点、资金规模、资金渠道、建设任务、进度计划、责任单位等基本信息,并由项目主管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建立公示公告备查台账,留存相关影像备查资料。
第七条 县财政局依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文件,五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应遵循以下基本方式:
(一)资金直补到户。涉农整合资金可用于对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的直接补助,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主要包括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和“雨露计划”培训;对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发展种养业和开办小商店、小饭店、小旅馆、小摊位、网店等小型三产服务业进行产业到户补助;脱贫人口及边缘易致贫户小额信贷贴息、互助资金协会贴息。
(二)支持资产收益扶贫。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办《陕西省资产收益扶贫模式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陕财办农〔2016〕122号)的要求,涉农整合资金可直接投资建设或参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所形成的资产要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和脱贫户。涉农整合资金形成资产可折股给村集体和全体村民。在资产收益分配上,以村集体为主。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三)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涉农整合资金支持推进农村产权“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可作为村集体资金入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能人大户领办的经济组织.
(四)支持金融扶贫。涉农整合资金可用于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不含中央资金)、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五)支持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涉农整合资金可用于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农村安全饮水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县级各行业部门、镇(街)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工作。包括项目实施可行性、建设资金预算额度等重要环节,要做到建设项目事前据实预算,减少因前期工作不实,人为造成项目完工后形成资金大量结余结转或者资金缺口较大问题出现。
第十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差旅费、租车费等违规支出。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四)生态扶贫护林员工资等就业扶贫支出。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修建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村卫生室、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六)购买各类保险(含产业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医疗健康保险)。
(七)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及安置点规划红线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八)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电话费及广电网络扶贫(包括: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无线WIFI等设备及服务费支出)。
(九)弥补企业亏损,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或垫资。
(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局、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抓好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乡村振兴“四支力量”要提高履职能力,参加项目的建设、验收工作,为资金拨付、资金运行安全和提高支出进度创造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行业部门或镇(街)报账。
第十三条 县级和镇(街)项目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设置会计核算科目,真实反映资金运行轨迹,做好项目建成后会计科目之间的调整,增加相应固定资产;科目之间结转结余调账,做到项目核算、资产收益等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经决算、审计,资金出现结余的,应及时上交国库,统筹安排用于省级备案后的实施方案内的其他项目建设。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对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按原渠道安排用于乡村振兴的,做好相关预算科目核算工作;对整合切块下达的资金预算给实际使用部门、单位的,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据实调整科目核算内容。
第十六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通过财政云系统支付的,县财政局根据整合后项目计划将资金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单位)依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及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县乡村振兴局要建立动态项目库的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对统筹整合使用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加强管理,县乡村振兴局对衔接资金、项目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为尽快发挥资金效益,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竣工验收后及时结算或报账;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价款应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九条 凡安排使用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项目实施部门(镇、街),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资金用途,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加快资金拨付。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必须及时开工实施,当年建设项目资金支出率(报账率)在11月末达到省级考核92%,并完成报账。
第二十一条 县乡村振兴局督促衔接资金使用部门在项目计划下达后及时上报支出进度旬报表,县财政局督促涉农整合资金使用部门在项目计划下达后及时上报支出进度旬报表,并于10月份开始上报支出进度周报表并提供项目支出佐证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县级部门或镇(街),坚持“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的原则,各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具体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10天,并备份相关的影像、图片等佐证资料。项目实施前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项目计划、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分配公示、绩效目标、监督举报电话等,项目实施后公示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际使用资金量、项目实施结果、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产移交、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偏差,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总结工作。年终将衔接资金项目检查情况和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县乡村振兴局,涉农整合资金项目检查情况和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县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财政涉农整合项目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由审计部门或第三方组织对项目的决算进行审计,并出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书。项目决算、审计等资料视为重要凭证保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纪委、监委、审计、乡村振兴、发改、财政部门要注重对项目的管理、跟踪问效,切实加强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的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整合资金的;
(二)审核、评审、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整合资金使用不当的;
(三)无故延迟拨付整合资金的;
(四)侵占、挪用、截留或滞留整合资金的;
(五)在整合资金发放中优亲厚友的;
(六)违反规定私存私放整合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改变整合资金的使用计划、投向、发放方式或者开支标准的;
(八)应实行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而未执行的;
(九)伪造、涂改、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十一)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到位,造成整合资金损失或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
(十二)其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财政资金的行为。
依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陕财办〔2017〕59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扶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扶政办发〔2019〕62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