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风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扶风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08 14:39:24 浏览次数:

扶政办发〔202141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扶风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扶风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扶风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扶风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8

 

 

扶风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推进全县政府网站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政公开办〔202118号)、《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本办法所称政府门户网站是指县人民政府开设的网站,以及各镇街、各部门保障的栏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是为全县政府网站提供建设、管理、运维的技术支撑平台。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供利企便民服务、深化政民互动等,其建设应用管理水平是全县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各主办单位要遵循管办分离、统筹规划、互联融合、分级分类、需求引领、正确导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保障安全等原则,为企业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指导、推进、管理、监督全县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主办,负责对全县政府网站统筹规划、监督考核,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全县政府网站的日常监测、绩效测评及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运维。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县政务服务网的规范建设、运行维护、内容保障工作,做好与政府网站的数据和服务对接,指导监督全县政务服务网版块的建设管理;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内容的监管工作,督促各单位对有关政务公开栏目内容及时更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是县政府门户网站各镇街、各部门相关栏目的保障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栏目的日常运维、管理和内容保障,承担县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保障及服务。县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宣传、网信、编办、公安部门是全县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舆情回应等工作,县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安全管理等工作,县委编办负责中文域名“.政务”(行政单位)、“.公益”(事业单位)的注册和行政、事业单位网站的(挂)标识管理等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县政府网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县公安局是县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各部门要建立、完善、落实信息发布、内容审核、安全审查、应急响应、专人负责、部门联动等机制和内容保障、信息更新、值班读网、自查整改、问题反馈、信息备案等制度。

第三章  开设要求

第七条  政府网站开设应遵循以下规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应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的镇街、部门栏目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各镇街、各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报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同意后,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题专栏,做好相关内容保障工作,严禁私自开设网站。

第四章  功能建设与内容保障

第八条  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方面。县政府门户网站应充分发挥全县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务服务总门户作用,各镇街、各部门应主动与县政府门户网站做好对接,保障好各自栏目。

第九条  各镇街、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采编、审查、发布制度和保密审查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本地本单位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等权威信息,及时转载和宣传公开发布的国务院文件,及时转载应转载的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严禁涉密信息上网,政府网站各单位保障栏目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包含公民身份证、详细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政府网站不得链接商业网站,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使用可能存在潜在版权纠纷或争议的文档、图片和视频。

第十条  各镇街、各部门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要进行科学分类、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对信息数据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应及时与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联系,进行优化调整。已发布的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应及时更新替换。在政府网站保障栏目使用地图时,要采用地理信息部门公开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在政府网站保障栏目如转载时政类新闻信息,须严格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1号令)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各镇街、各部门在政府网站发布本单位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时发布由文件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对本单位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在政府网站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回应,阐明政策,释疑解惑。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应及时发布辟谣信息。

第十二条  为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广泛倾听公众意见和建议,县政府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等机制。各镇街、各部门对批办的网民留言,应在收到留言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答复,不得推诿、敷衍、超期答复。

第十三条  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要求对本单位的保障栏目及时更新,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更新的,确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技术防护和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对攻击、侵入和破坏行为以及影响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确保政府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除了要符合网络安全法有关要求外,还要优先采购国产软硬件系统设备,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

第十五条  加强政府网站安全防护及监测处置工作。 

(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加强政府网站安全保障,完善数据备份及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自查。 

(二)加强政府网站域名安全防护和监测处置工作,健全完善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采取域名系统(DNS)安全协议技术、抗攻击技术等措施,防止域名被劫持、被冒用,确保域名解析安全。应委托具有应急灾备、抗攻击等能力的域名解析服务提供商进行域名解析,鼓励对政府网站域名进行集中解析。

(三)对监测发现或网民举报的假冒政府网站,以及利用与政府网站相同或相似标识(名称、域名、徽标等)、内容、功能误导公众的情况,被假冒的网站主办单位应及时核实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委网信办,由县委网信办牵头,及时对假冒政府网站进行处置,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假冒政府网站开办者等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要通过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要优先采购国产软硬件系统设备,所用服务器不得部署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加强网站域名安全日常监测和年度自查,健全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响应能力。

第十七条  网站发布、转载任何信息,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遵循“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确保网上发布的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政府网站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不承接任何非公益类广告宣传,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功能定位不符的活动。

第十八条  网站信息维护的账号、密码由各单位专人专管,不得泄漏。各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对因工作失职导致信息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机制保障

第十九条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运维管理水平。

(一)专人负责制度。政府网站各单位保障栏目应落实专人负责政府网站信息内容保障和安全运行,明确各栏目具体责任人。严格审校流程,加强对拟发布信息的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

(二)内容保障制度。明确政府网站内容更新周期、保障单位、AB岗等关键要素,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重要信息首发比例。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

(三)发布审核制度。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和“一事一审”原则,严格信息审核和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发布审核的主体和流程,坚持审发分离、先审后发,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合法性。

(四)值班读网制度。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建立7×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政府网站的日常监测读网,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对错断链、错敏词等及时整改。

(五)留言办理制度。各镇(街)、各部门要每日登录相关互动交流系统(含电子邮箱),及时妥善办理、回复各类留言,按要求公开留言受理反馈情况统计数据。

(六)定期培训制度。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每年应对各镇(街)、各部门相关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培训。

第二十条  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政府网站监管评价及沟通协调机制。

(一)常态化监管机制。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县政府网站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每季度对各部门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查并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各涉及单位要立即整改到位。

(二)考核评价机制。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协同联动机制。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编办、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建立联系沟通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政府网站重大事项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公示和问题处置等工作,同时建立与主要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政务热点回应、政策解读和网站传播等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强化督办问责。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擅自开设网站、县政府网站保障栏目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条  在中省市县开展的政府网站检查工作中,被认定为栏目保障不合格或被点名批评的以及被媒体负面报道的,在迅速整改问题的同时,视情况采取约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陕西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政公开办〔202118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23号)等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扶风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扶政办发〔202046号)同时废止。

 

 

 

 

 

扶风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促进政务新媒体良好运行和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抖音、头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APP)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是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的监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

第四条  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监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要求,承担政务新媒体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栏目设计、内容发布、保密审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开设整合与备案

第六条  开设原则。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开设政务新媒体,原则上一个单位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各镇街、各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政务新媒体。 

第七条  开设程序。各镇街拟开设政务新媒体,要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县级各政府部门拟开设政务新媒体,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新开通的政务新媒体,要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上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的部门政务新媒体,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上发布开通公告;开通公告信息在首页显著位置悬挂且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备案。各单位开通政务新媒体,必须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备案登记,明确名称、开设主体、开办平台、主管领导、运维人员等。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政务新媒体注销、整合、注册备案变更等,应及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中更新,并及时报组织单位审核通过。

第九条  退出监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因机构改革等职能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行政职能的,应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逐级审核,经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中申请退出监管。

第十条  注销关停。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原则上不得关停。其他政务新媒体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需注销关停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后,方可启动注销关停工作。拟关停的政务新媒体应将关停  公告置顶,公告信息至少保留30天。政务新媒体注销关停工作完成后,应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中申请永久下线。

第十一条  名称规范。政务新媒体名称及徽标应简洁规范、容易识别,与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相关联。经批准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应进行实名认证,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同一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保持名称一致、账号风格统一。

第四章  发布范围与要求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公开为先、服务为本,尊重群众、顺应民意,积极利用、引导舆论,及时高效、真诚互动,保证首发、确立权威的原则,回应热点关切。凡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通过其它途径发布之前,应优先通过本单位政务新媒体发布。

第十三条  遵循政务新媒体发展规律,明确政务新媒体定位,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互动性强等优势,以内容建设为根本,不断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等功能,主要发布以下信息:

(一)政务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重点发布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不断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社会热点:本单位职能范围内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突发事件:全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及时通过政务新媒体发布事件进展情况,包括事件介入情况、调查情况、已经或即将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四)结合工作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发布相关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防止出现严重表述错误、泄露国家秘密、发布或链接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避免因发布内容不当引发严重负面舆情。

第十五条  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给与工作职能无关的内容点赞。

第十六条  建立原创激励机制,按照规范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信息比例,确保每周至少发布1条原创信息。超过14天不发布信息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应向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备案说明理由,确有原因无法继续发布的,需及时清理关停。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形式力求多样化、丰富化、分众化,要充分考虑传播规律和受众偏好,实现文字、图片、动漫、音频和短视频有机结合,不断提升信息的到达率和渗透率。

第五章  信息互动与安全

第十八条  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  各主办单位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动态监测,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  畅通政民互动渠道。各单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不得关闭私信、评论、留言等互动功能,严禁购买“粉丝”、强制要求群众点赞等弄虚作假行为。对网民在政务新媒体上留言发表的咨询类信息,应当及时回复。如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言论,应在保存相关证据、数据后予以删除,并尽快报警处理,如出现黑客攻击,应第一时间处置并报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做好政务新媒体账号的管理工作。账号密码需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更换密码,确保账号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因发布内容不当或发生账号被盗引发舆情或负面影响,要及时通过更正、补充说明等方式消除影响。

第六章  队伍建设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主办单位要明确政务新媒体分管负责人,建立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提供必要经费保障,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增强信息编发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回应引导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打造一支具备较强能力的专业队伍。

第二十六条  加强考核评价。应加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对发现的假冒政务新媒体,应要求第三方平台立即关停,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加强常态化监管。全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定期检测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陕西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政公开办〔202118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23号)等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扶风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扶政办发〔2020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