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8808/2021-07245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1-08-11 12:25:23 |
名 称: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扶规〔2021〕001—县政办001 |
扶规〔2021〕001—县政办001
扶政办发〔2021〕25号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扶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扶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3日
扶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扶风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性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小麦)和应急成品粮油(面粉、大米、菜籽油)。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粮权属扶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规模和品种由县政府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等相关业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
第二章 储存管理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由具备相应条件的粮食经营企业代储。代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容量规模的仓库(油罐、油库),仓库(油罐、油库)质量性能、储存条件良好,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对粮仓及油罐(库)的要求,安全设施齐全,具备相应的仓库配套设施;
(三)库区交通便利,不处于行洪水患、低洼易涝地区,防汛基础设施良好,库区环境整洁、布局合理;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油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手段和条件,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侯环境条件的科学保粮手段;
(六)银行资信、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经营记录,没有发生过储粮安全和质量事故;
(七)审核机关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在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粮食企业中,择优选定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并报县财政局、农发行备案。储备粮计划下达后,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签订县级储备粮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和计划发生变化时,应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联合审核发文。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章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不得因管理不善或延误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进行储备粮收购入库时,不得低价购进高价入账;在依照指令抛售时,不得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不得以旧粮顶替新粮,不能以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参照省、市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执行(其中:县级成品储备粮油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轮换费用等参照《宝鸡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储存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和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储存费用及利息补贴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对于按政府计划轮换或抛售储备所形成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予以弥补;形成盈余的,专项挂账,用于弥补上述亏损。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费用及质量品质检验鉴定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负责核定,并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农发行联合下达给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原粮的正常轮换数量每年按20%-30%掌握,成品粮轮换参照《宝鸡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及品质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和质量状况,在每年10月底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下年度轮换意见,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审批后在年底前予以批复,由承储企业负责实施。
对到达规定储存年限或经检验已接近品质控制指标不宜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轮换意见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承储企业的轮换申请意见在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初核,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及时予以批复,由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要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承储企业不得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轮换结束后,由承储企业将轮换完成工作报告及入库粮油的仓(罐)号、数量、产地、收获时间、质量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资料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备案。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对轮换情况经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核拨轮换费用。第五章 储备粮动用
第二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及《扶风县粮食市场供给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粮油市场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具体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计划。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启动应急预案。由“扶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结束后要及时补库。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提出补库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补库计划、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有权调阅县级储备粮的具体管理资料、档案和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票据、凭证和档案资料;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时,应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承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承储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二条 县农发行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接受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对实施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县财政局、县农发行。
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以及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发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责成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储资格,并追究承储企业主管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或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追究主管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3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6日发布的《扶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扶政办发〔2013〕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