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8808/2021-07710 发布机构: 扶风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8-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扶风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13 08:49:20 浏览次数:

扶政办发〔202128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扶风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制定的《扶风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13       

 

 

扶风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县财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确保衔接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陕西省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宝鸡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宝市财办农〔20212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支持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中央和省市财政到县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乡村振兴规划和防返贫监测帮扶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分步推进,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项目。

第二条 中央、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对监测帮扶对象预警,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和事后措施,及时进行帮扶。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中央资金支持跨省就业的,省级资金支持跨县就业的)。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中央资金支持脱贫村,省级资金可以支持非贫村)。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支持建设和特色产业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农)场巩固发展。

4.省级财政衔接资金还可用于:①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②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费等生产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③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④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⑤农民职业技能培训。⑥省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条 市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在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农民能人大户实用技术训;

(三)与粮食安全有密切关联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四)县级区域性产业公用品牌创建,农副产品初、深加工等;

(五)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

(六)市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项目。

第四条 县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在第二条、第三条中省市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产业方面

1.优先支持国家级、省级粮食产业园创建。小麦良种繁育示范基地建设。培优适度规模化粮食种植大户。

2.大力支持国家食用菌示范县和产业强镇创建,在保证粮食功能区前提下发展适度规模化设施蔬菜、食用菌等。

3.重点支持国家级和省级生态畜牧产业园创建,支持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建设。

4.村集体经济直接经营的项目重点支持小麦良种繁育、设施蔬菜、食用菌、果树种植、中药材种植、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等适度规模经营项目。支持村集体经济投资入股适度规模、效益好、风险可控等产业项目。

5.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产业路、资源路、旅游路、高标准农田建设。

6.支持老果园改造,苹果重点发展瑞香红、瑞雪、华硕、红思尼克等优新品种。猕猴桃重点发展翠香、瑞玉、金猕等优新品种。在一般耕地上适度规模发展苹果、猕猴桃、甜柿子、大樱桃、葡萄等一批高标准示范园。

7.支持粮食、水果、畜牧类等特色优势产业开展产地精深加工。

8.支持农产品产地储藏和冷链体系建设,包括冷库改造,新建一批现代化冷库,购置冷链车。

9.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给予适度奖补。

10.鼓励支持农产品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产品质量提升、技术升级、污染治理的有效抓手,给予金融支持。

11.县域内从事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限县域内主要农产品)、储藏、销售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金融支持。

(二)乡村振兴方面

1.支持县域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集中清运、运维、垃圾处理等费用。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可安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治理费、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维护费。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安全饮水、人畜饮水、水利设施建设、生活用电、生产用电、通村路、通组路、连接路、生产路、管网等农业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3.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生产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内的公益性岗位工资予以适当补助;对集中安置区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予以适当补助。

4.县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项目。

第五条 负面清单。中央和省市县财政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省两级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省级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市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市本级按照最高不超过1.5%的比例统筹安排;县本级按各级财政衔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5%的比例计提补足项目管理费,中央、省、市安排和县本级计提的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予以安排。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省市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

第七条 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省市级财政衔接资金,推进域内均衡发展。可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市县财政衔接资金使用用于非贫困村的比例不做要求,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衔接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完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标准文本,明确要素内容,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和工作标准。县级项目方案要逐级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于公开招标数额10万元及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九条 上级资金下达后,各相关县级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会同县财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计划,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及时下达资金到部门或镇(街);实施中若有项目计划发生变更,需经原审批部门重新下达。

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依据行业事业进度提出分配建议方案,经审核后安排项目,由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衔接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原则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提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设在行业部门或镇(街)财政所。镇(街)财政所在“一事一议”账户核算。

(一)镇(街)财政所职责:在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做好资金管理,对前期审批程序、公示公告情况进行审核,参与项目实施进度核查和项目完工工程量验收,提醒项目实施单位对完工项目进行事后审计。

(二)对农户(个人、合作社)的补助,通过“财政惠农惠民一折(卡)通系统”兑付。各项对农户(个人、合作社)的补助前期审批程序结束后,由镇(街)相关部门录入“财政惠农惠民一折(卡)通系统”逐级报财政惠农惠民一折(卡)通办公室(县财政局),同时将应兑付资金划拨到代发户,财政惠农惠民一折(卡)办公室及时予以兑付并告知行业部门或镇(街)。按月兑付的,应在月末25日前录入系统并划拨资金;按季兑付的,应在季末(当月)25日前录入系统并划拨资金;按年兑付的,应在年末(当月)25日前录入系统并划拨资金。

(三)各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向县财政局报送资料完整的会计报表。

(四)结余资金上缴国库。结余资金含项目资金结余和银行账户利息。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及镇(街)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支持环节、支持方式等事项,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积极探索创新衔接资金支持方式,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引领作用。

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813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扶风县财政局 扶风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扶风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扶财发〔20202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