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8808/2021-07959 | |
发布机构:扶风县政府 | 发布日期:2021-08-24 16:27:57 |
名 称: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风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扶规〔2021〕002—县政办002 |
扶规〔2021〕002—县政办002
扶政办发〔2021〕27号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扶风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扶风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
扶风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31号)等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本县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营,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及其它服务项目的设施。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和农村幸福院。其中,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由县政府另行规定。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升级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性养老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院),应依法登记并在县民政局备案后开展业务。
第三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政府提供场地并改造提升,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由运营机构运营(以下称为“一类设施”);二是政府提供场地,由运营机构改造提升,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并运营(以下称为“二类设施”);三是运营机构自备场地,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并运营(以下称为“三类设施”)。
支持养老机构采取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的方式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条 “一类设施”“ 二类设施”名称为“所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三类设施”名称为“所在社区+运营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名称+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
第五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在依法保障被服务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个性化的服务。
因地制宜原则。结合辖区实际,开拓场地与整合资源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资源,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社会运营原则。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以公益性为主,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
重点群体优先原则。扶风县户籍的城乡特困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独居空巢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等,享有优先接受服务的权利。
规范安全原则。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必须符合规划、人防、建筑节能和建筑安全等相关规范标准,以及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规范标准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民政局负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监督管理、评估考核工作,负责安排本级建设运营资金。
第七条 县发改局负责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的政府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明确内容、规模等;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和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应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在竣工验收阶段将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十条 县卫健局负责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立或内设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评估考核。
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活动依法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责任主体,负责选址、建设和运营监管;负责运营机构申请政府补助项目的审核申报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运营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协调运营期间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符合住建部发布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要求,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要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立,应当综合考虑常住人口规模、老年人口分布、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已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等因素。
第十六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社区人口达到10000人以上或老年人口达到2000人以上;
2.建筑面积700m2(含)以上;
3.床位数20张(含)以上;
4.配备“十室一厅一卫一场地”(服务室、保健康复室、心理疏导室、备餐室、休息室、浴室、理发室、洗衣室、阅览室、文化活动室、餐厅、卫生间等和室外活动场地)。其中,阅览室、文化活动室等与社区共享面积不得超过200m2。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建设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社区人口为5000人—10000人或老年人口达到1000人以上;
2.建筑面积300m2(含)—700m2;
3.床位数10张(含)以上;
4.配备“七室一厅一卫一场地”(服务室、保健康复室、心理疏导室、备餐室、休息室、阅览室、文化活动室、餐厅、卫生间等和室外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 服务站建设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社区人口规模为5000人以下;
2.建筑面积100m2—300m2;
3.床位数6张(含)以上;
4.配备“四室一厅一卫一场地”(服务室、休息室、阅览室、文化活动室、餐厅、卫生间等和室外活动场地)。
第十九条 社区范围较大的,可按照服务半径1至1.5公里,老年人步行15分钟左右到达的标准,分批次建设多个日间照料中心、服务中心或服务站。
第二十条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16—2014(2018修订版)8.3、8.4、8.5规范要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需增设消防自动设施,禁止违规搭建、使用聚氨酯泡沫夹芯彩钢板房。
第四章 运营规范
第二十一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规模化,连锁化运营。
第二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运营机构签订运营监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关监管措施及违约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运营监管协议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服务规范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和服务协议的约定内容,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餐饮临休、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开放时间每周不得少于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营业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运营时间以日间为主。
第二十六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十七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为老年人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对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清洗消毒,确保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安全、卫生。
第二十八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与所在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定期身体检查、采集健康信息、建立健康档案、设计健康方案、慢性病跟踪干预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管理、护理和心理咨询等人员。优先聘用扶风户籍下岗失业人员。
第三十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捐赠的财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项目。
第三十一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公开其执业证照、基本设施设备、收费标准、办事流程、日常照护服务项目描述、投诉途径和处理程序等服务信息。
第五章 政府补助
第三十二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补助分为建设补助和年度运营补助两部分。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补助标准:每建设1所日间照料中心,在省、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县级补助10万元;每建设1所养老服务中心,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县级补助5万元;每建设1所养老服务站,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县级补助5万元。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补助资金:县民政局按照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项目数量,依据资金使用管理要求予以拨付。“一类设施”的建设补助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使用,用于场地改造提升、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等支出。“二类设施”的建设补助,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依据运营机构对场地改造提升、配置设施设备情况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运营机构实际出资额。“三类设施”的建设补助,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依据运营机构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设备情况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运营机构实际出资额。
第三十五条 对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分级分类给予运营补助,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日间照料中心14万元、服务中心9万元、服务站6万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根据《宝鸡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评估表》,评估结果优秀,全额补助;评估结果良好,按照最高标准的80%补助;评估结果一般,按照最高标准的60%补助;评估结果较差,不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 年度运营补助应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日常运营,包括房屋租赁费、物业水电费、物联网设备购置维护费及工作人员工资绩效等。
第三十七条 符合运营补助条件的运营机构,每年3月底之前,依据县级评估结果,提出运营补助申请,填写《宝鸡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逐级审核后,报送市民政局审定。
运营机构申请运营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宝鸡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申报表》;
2.《宝鸡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评估表》;
3.运营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服务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表明房屋建筑面积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5.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运营监管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6.运营机构与老年人及其监护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7.运营机构的工作日志和财务核算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民政局按程序逐级拨付至运营机构。
第六章 监督评估
第三十九条 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十条 县民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在每年年底前完成评估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民政局应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诚信档案,提供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应定期对辖区内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的服务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满意度调查,作为运营机构履约情况评估依据。
第四十三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工作日志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每半年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运营情况报告和财务报表,并向社会公示财务情况,每年年底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运营方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运营机构必须遵守各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四十六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具体项目监管协议,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消除影响,拒不改正或未消除影响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终止运营协议,涉嫌违法违规或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运营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未与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协议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2.收费标准未在运营场所公示的;
3.未按照本办法开展服务的;
4.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5.年度评估较差的;
6.利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房屋、场地、设备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7.在申请补助、接受检查时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行为的;
8.歧视、侮辱或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9.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10.擅自挪用政府补助的;
11.拒不接受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的;
12.拒不接受政府审计的;
13.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因运营机构服务不当给老年人造成损害的,运营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9日。
附件: 1.宝鸡市 年度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申报表
2.宝鸡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评估表
1.宝鸡市 年度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