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8808/2021-08107
发布机构:扶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9-17 09:56:11
名  称: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风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扶规〔2021〕004—县政办004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风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17 09:56:11 浏览次数:

扶规〔2021〕004—县政办004

 

 

扶政办发〔202132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扶风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扶风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17

 

扶风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县自然资源局管理,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扶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扶风县土地市场交易中心合署办公,定期发布土地供求信息,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和出让的运行机制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凡购买土地和转让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进入土地市场交易中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交易。

第六条  对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第七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我县建设发展和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九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一)   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

(二)   年度储备土地计划;

(三)   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

(四)   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五)   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六)   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县财政局于每年第三季

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第十二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

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章  收购、储备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纳入收购储备范围。

第十四条  下列土地应纳入收购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土地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国有土地;

  2.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3.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4.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2.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国有土地;

  3.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四)根据建设需要,部分单位、个人对原使用的国有土地需改变用途、易地重建或需转让的;

(五)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六)其它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五条  纳入储备的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相关土地纳入储备前,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政府无偿收回的除外)、土地权利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因注销而未注销原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不得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程序

(一)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拟收购的地块进行权属核查,测算收购费用,编制土地收购储备方案,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收购申请;

(二)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后向县政府提出收购请示,经批准后下达收购任务;

(三)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支付补偿费用或收购定金,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原土地使用权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向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该土地进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   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   授权委托书;

(四)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五)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六)   土地平面图。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条  对未按土地收购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的,或未按合同规定条件及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的,承担不能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收购储备土地的方式:

(一)一次性收购。即为盘活存量或解决用地需求对市场行情作通盘分析之后,一次性支付所有补偿费将土地从原使用者手中收购并储备的方式;

(二)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收购,即对面积较大的存量或增量土地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以合同约定有关补偿费用,待土地出让后再分期付清有关费用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第四章   开发 、利用、供应

第二十三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报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后,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开发、保护、管理和临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需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招标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储备土地暂时不能出让的,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后,可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单独或同地上建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在储备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不能影响正常土地供应。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规划要求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土地供应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储备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报经县政府批准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措

(一)申请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二)储备土地出让后增值的部分资金。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国库,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拨付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期开发等支出。土地储备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第三十条  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其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达成土地收购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土地使用者应在法定时限内到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有关事宜,超过法定时限的,可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交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中的纠纷、争议,由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对强买强卖,干预、阻挠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有关当事人,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扶风县人民政府200348发布施行的《扶风县土地收购储备办法(试行)》(扶政发〔2003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