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8808/2022-10009 发布机构: 扶风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5-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风县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8-26 08:27:3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程,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 见》(陕发〔2019〕3号)《中共宝鸡市委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字〔2019〕78号)《宝鸡市加快实现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目标行动方案》(宝市财办检〔2021〕16号)及《扶风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扶财办绩〔20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以提高预算收支质量和效益为目的,将绩效理念融于预算申请、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与绩效有机融合的管理活动。预算绩效管理由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事后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共同组成。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也应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条 凡与县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全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等;组织、指导、监督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目标编制、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监督检查等;构建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审核各预算部门、单位提交的预算绩效目标、指标、报告;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宣传培训,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

第六条 各预算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等,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构建本行业本领域预算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绩效自评,指导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公开评价信息,自评报告需提交财政部门备案,配合县财政部门完成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预算申请环节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预算决策的重要改革举措,对提高项目效益、政策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拟出台实施且需县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政策和项目均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国家财政部及省市县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预算部门和单位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按实施主体分为县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预算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其他部门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按评估对象分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政策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条 预算部门和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新增项目、新增政策支出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可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预算评审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对县政府新增重点项目和重大政策支出进行事前绩效评估。所谓重点项目,一般指涉及民生、教育、医疗、乡村振兴、基础建设等,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社会受益面大的财政支出项目。所谓重大政策,一般指在计划实施周期内需安排财政资金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政策。

第十二条 其他部门(如投资主管部门)主要对本部门管辖的资金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可结合资金申请审批相关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设立是否与国家、省市县、相关行业政策相符,是否与部门和单位职能、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确定的服务对象,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等。

(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测算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相关规划、计划相符,是否与现实需求相匹配,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经过前期论证,是否制定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和保证项目绩效可持续发挥的配套机制等。

(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财政投入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等。

第十四条 政策事前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政策设立的必要性、政策目标的合理性、政策资金的合规性、政策保障的充分性以及政策的可持续性等。

(一)政策设立的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具有现实需求,与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等是否相符,与政策主体部门职能是否相符,与其他政策是否交叉重叠,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等。

(二)政策目标的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或对象,是否具有公共属性,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分解落实到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合理可行,预期绩效是否显著等。

(三)政策资金的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属于财政支持范围,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支持方式是否合理,资金分配依据和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等。

(四)政策保障的充分性。主要评估政策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技术路线选择、计划进度安排等是否能保障政策有效落实,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深入、应对措施是否有效等。

(五)政策的可持续性。主要评估政策实施是否有可持续的组织保障环境,是否考虑了政策后续执行的相关风险,政策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人员、资金、技术等条件和能力。

第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实行随报、随评、随入库管理。预算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预算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及入库工作,每年10月底前完成本部门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并将新增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报送县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县财政部门在接到评估申请或确定评估对象之曰起,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评估工作,最长不超过45天。其他部门组织的事前绩效评估实施程序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事前绩效评估一般流程为:评估实施主体确定评估对象,组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工作组对资料进行审核,开展评估论证,并出具事前绩效评估结论和报告。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评估和监督,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参与评估论证。

第十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包括专家咨询、现场调研、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

(一)专家咨询。对专业性较强、评估难度较大的项目和政策,对相关问题存在疑难点时,可邀请业务、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参与评估论证和咨询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现场调研。对有一定物质基础的项目和政策,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可进行现场调研,实地勘察和了解项目、政策真实情况。

(三)问卷调查。对利益相关方涉及对象多、作用范围广的项目和政策,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向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四)召开座谈会。对涉及工作主体多、人员分散的项目和政策,在入户讲解、现场调研、召开评估会时,可组织特定人员开展座谈,了解项目、政策有关情况,集中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及其他评估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指通过开展成本核算,并对全部成本和效益进行对比来评估项目、政策投入价值,以实现投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为目标的分析方法。

(二)对比分析法。指通过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财政支出新增安排情况进行比较,对项目、政策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全面统计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内外因素对绩效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项目、政策进行评估。 

(四)公众评判法。指通过专家评估、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情况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的评估方法。

(五)其他评估方法。指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

第十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和评估得分两部分。

评估结论分为予以支持、部分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对于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较高的项目(政策),应予以支持;对于项目(政策)在部分内容上,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高的,可予以部分支持;对于立项必要性不够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不强、绩效目标不够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较低或不属于财政支持范围的项目(政策),不予支持。

评估得分是工作组或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内容和要点进行评分得出的结果。评估得分作为问题分析和对同类项目、政策进行对比分析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预算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按照评估得分排序,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参考依据;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不得申请预算资金。

县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纳入县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并结合评估得分,在安排年度预算时予以优先考虑;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一定程度上核减部门和单位的项目、政策预算控制数。

其他部门组织的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应用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估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必备要件,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预算编制环节绩效目标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编制绩效目标是申报预算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预算部门和单位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部门和单位职能、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全面设置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按照预算支出范围和内容划分为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时效性划分为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一)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安排中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本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设定,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依据预算部门和单位职责、事业发展要求等,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三)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预算部门和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部门和单位全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四)中长期绩效目标。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五)年度绩效目标。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设定要求

(一)指向明确。符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中省市县宏观经济政策相衔接,不得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应当从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确实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预算部门和单位逐级对本部门本单位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县财政部门在预算部门和单位审核的基础上,对预算部门和单位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进行复核审核。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目标审核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填报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项目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的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的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为实现目标所釆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审核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等。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县财政部门在批复年初预算或调整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预算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内容执行预算,如遇客观情况确需调整缋效目标的,应履行绩效目标调整程序,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环节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县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和单位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运行状况分级开展监督、控制、管理等绩效运行“双监控”工作。

(一)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及预计结余结转情况。

(二)绩效目标运行状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必要时,可对重点项目和重大政策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第二十八条 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二十九条 绩效监控包括及时性监控、合规性监控和有效性监控。

(一)及时性监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二)合规性监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

(三)有效性监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

第三十条 县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对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管理薄弱的项目实施重点监控。

第三十一条 绩效监控是全流程的持续性管理,采取预算部门和单位日常监控、县财政部门定期监控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三十二条 预算部门和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绩效监控分析,具体程序如下:

(一)收集绩效监控信息。以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为重点收集绩效监控信息。

(二)分析绩效监控信息。在收集信息的基础上,对比批复的绩效目标,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第三季度末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计,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作出说明。

(三)填报绩效监控情况表。在分析绩效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填写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并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报送绩效监控报告。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形成本部门本单位绩效监控报告同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按照管理级次于每季度末一并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预算部门和单位通过绩效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肘按程序调减预算,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绩效目标偏离、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或风险等严重问题,暂停项目实施,按照程序停止拨付资金并调减预算。

第三十四条 绩效监控结果是县财政部门安排以后年度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参考,绩效监控工作情况是县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和单位预 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部门和单位绩效监控工作及结果的监督、检查,严禁绩效监控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第六章 决算环节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在决算完成后一个月内要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完成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按照形式可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再评价;按照内容可分为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等。

单位自评指预算部门和单位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对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政策、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的自我评价。

部门评价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对本部门的项目支出、整体支出、政策实施等开展的绩效评价。

财政再评价指县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项目、政策等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按照“谁支出、谁自评”的原则,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中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自主评价。部门评价和财政再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原则上不单独开展,通常纳入部门整体(单位)支出绩效评价中进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跨年度的重点项目或支出,可根据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往年度项目可开展绩效跟踪评价。对新出台的政策要连续3年进行评价。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预算部门和单位细化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原则上,各预算部门和单位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必须实行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双覆盖”。县财政部门结合预算管理的重点及要求,选择反映部门特点、行业特色和涉及重大民生、社会关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重点项目,组织开展财政再评价。财政再评价过程中要关注部门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十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绩〔2020〕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部门评价和财政再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的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现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标杆管理法。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基本程序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确定绩效评价机构和工作人员;

(三)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四)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现场调研、座谈,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九)整改存在问题,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四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值为 100分,等级分为四档:90分(含)至100分为优、80(含)至90分为良、 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部门评价和财政再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结束后,预算部门和单位要按要求向县财政部门报送评价资料。

第四十五条 按照“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预算部门和单位对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县财政部门对财政再评价结果的准确性负责。绩效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本单位决算,报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按照奖优罚劣原则,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绩效评价结果好的政策和项目,督促改进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一律削减或取消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回收长期沉淀资金。

第四十八条 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县财政部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敷衍塞责、开展不力、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低效使用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移送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5月9日起试行。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