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8808/2022-10724
发布机构:镇街道 发布日期:2022-08-04 10:35:23
名  称: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扶风县实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扶政办发〔2022〕31号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扶风县实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8-04 10:35:23 浏览次数:

扶政办发〔2022〕31号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扶风县实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

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动“减证便民”工作,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3号)、《扶风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扶政办发〔2021〕4号)、《宝鸡市司法局关于编制市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宝司发〔2021〕54号),结合《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扶风县实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第一批)》(扶政办函〔2021〕30号)要求,对照省市级部门已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梳理形成了《扶风县实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第二批)》,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附件

扶风县实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第二批)

序号

政务事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明事项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实施区域

备注

1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399号令第三章

扶风县

2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资产有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扶风县

3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扶风县

4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宣告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扶风县

5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养老保险服务)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宣告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扶风县

6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提供符合条件的收入、财产证明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

第649号第二章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二章

扶风县

7

申请临时救助

提供符合临时救治条件的遭受突发事件、家庭生活困难等证明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

第649号第九章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九章

扶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