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互动>热点回应

宝鸡市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热点问题汇编

发布日期:2023-11-15 14:22 浏览次数:

为了帮助广大参保群众更好地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就宝鸡市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1.哪些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答: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区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2.为什么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答:医保的本质在于互助共济,体现共建共享的社会责任和个人健康保障责任,疾病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偶发性我们无法掌控,突发疾病导致家底一夜掏空的案例,在我们身边真实发生过。医保就是通过把大家缴的钱和国家财政补助的钱放到一起,做大医保基金池来帮助有需要的参保患者,使其能抵抗不可预知的疾病和经济风险。

3.2023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8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40元。

4.城乡居民医保费用为什么连年上涨?

答: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来源主要依靠个人缴费和国家财政补助,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群众健康意识增强,医疗成本和医保基金支出不断上涨,过去的筹资水平、基金规模难以满足参保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为了不断提高参保居民的保障水平,国家做出了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逐年适当上调的决定,使得我们居民医保基金池愈加充裕。

正是有了这样的底气,才能在医保待遇方面不断扩大医疗保障范围,降低医保支付门槛,提高医保报销比例,让大家享受更多医保改革红利。

5.缴了多年医保却没用到是不是亏了?

答:医保是“保险”而非“存钱”,如果参保当年没有使用到这份保障,那么是幸运而非吃亏,首先恭喜您健健康康的度过了一年。

医保基金今天有人需要那他就先用,明天您有需要您也能再用。俗话说,人吃五谷杂粮,谁人保证不生病,这就跟车险一样,没有人是想让爱车受损才去购买车险。

医保就是买一份安心、买一份放心,万一哪天生病了,这就是你最好的保障。

6.城乡居民新参保人员怎样缴费?

答:新参保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在县区医保经办中心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待参保登记信息经税务部门接收确认后,再按照税务部门确定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7.哪些特殊人群可以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答: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对部分人员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

(1)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资助标准380元。

(2)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190元,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190元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8.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是什么?

答: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9.大学生参保缴费政策是什么?

答:当年新入学大学生及已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鼓励大学原则上在学籍地参保,自学生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已在身份认定地参保,可以不在学籍地参保。

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已参保缴费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至当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10.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可以享受哪些保障?

答:居民医保原则上按年缴费,每年9-12月份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居民参保手续,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参保后参保人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享受当年度的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住院待遇、大病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还能享受医疗救助。

11.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外地住院能不能报销?

答:可以。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按参保地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已开通异地联网结算功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参保人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结算,发生的就医费用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12.可以在两地同时缴纳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双重保障吗?

答:不可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13.职工断保后,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吗?

答: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可以参加当年居民医保。

参保人应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14.城乡居民如果断缴,影响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吗?

答: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一般在当年的第四季度集中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则不能享受相应年度医保待遇,但不影响下一年度参保缴费。

15.之前参加过城乡居民医保,还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吗?

答:不需要。已参加过城乡居民医保,并在医保信息系统有效登记的城乡居民,除登记信息有变更外,无需重新办理居民参保登记,可在参保地规定的缴费时间直接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

16.城乡居民医保可以退费吗?

答:参保人成功缴费后,进入待遇享受期(1月1日),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医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

参保人申请退费,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信息来源: 县医保局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