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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风县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3-11-20 14:35 浏览次数:

扶风县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依托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研判火灾形势,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制定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第二条  消防机构应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设立举报投诉热线电话12345”,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信息档案。

第三条  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上级消防机构对下级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会商研判、督办促改、报告移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举报投诉火灾隐患的受理

第五条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受理途径:

(一)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邮件、网络等形式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火灾隐患;

(三)公安机关其他警种和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火灾隐患;

(四)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交办的火灾隐患;

第六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种类: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八)其他形式的火灾隐患

第三章  举报投诉火灾隐患的核查

  第七条 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火灾隐患应当详细说明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的证明材料、重要证据。

(一)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二)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举报投诉火灾隐患的曝光

第九条  消防机构要在媒体设立“火灾隐患曝光台”专栏,根据隐患实际情况,必要时要对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进行曝光。

第十条  火灾隐患曝光分为三级,一级为普遍曝光,即在媒体上公布火灾隐患情况和单位名称;二级为跟踪曝光,即组织媒体对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三级为深度曝光,即组织媒体对火灾隐患、深层次情况、社会影响等进行深度报道和解读剖析。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曝光应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等有关纪律,严格审批制度。

第五章  举报投诉火灾隐患的移送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属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对受理的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科)室,安排专人核查处理。并及时收集核查情况,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六章  举报投诉火灾隐患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举报的火灾隐患,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消防机构按照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经费应当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五条  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的实施办法,明确具体举报奖励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消防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受理、查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应当严格依法实施,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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