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8808/2023-13255 | |
发布机构:扶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04-27 09:34:49 |
名 称: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扶风县地名委员会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扶政办函〔2023〕33号 |
扶政办函〔2023〕33号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扶风县地名委员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令第753号),进一步加强我县地名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构建地名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更好传承保护历史文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宝鸡市地名委员会的通知》(宝政办字〔2023〕8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扶风县地名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主任: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县委网信办分管副主任
县发改局分管副局长
县教体局分管副局长
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
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
县水利局分管副局长
县文旅局分管副局长
县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
县行政审批局分管副局长
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
县城管执法局局长
县地志办主任
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
国网扶风供电公司分管副经理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
二、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监督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新闻媒体把准地名工作舆论导向;指导开展地名文化宣传,弘扬优秀传统地名文化;负责报刊和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中标准地名的审查、监督、管理、使用等工作;做好县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委网信办:负责做好涉及不规范地名网上信息监测预警、分析研判,指导涉事单位妥善应对处置相关网络舆情;负责督促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做好不规范地名的修改工作;做好县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发改局:负责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地名规划的对接;做好县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县教体局:负责全县语言文字工作中使用标准地名,对地名用字和拼注的规范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县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县公安局:负责在办理身份证信息、户籍登记、集体及个人户籍信息变更、标准地址编排、道路交通指示牌设置和法律文书、身份证明等各类公文、证件中使用标准地名:监督和管理道路交通指示牌的标准化处理、使用;做好县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县民政局:负责县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县辖区内街路巷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备案工作;负责县辖区街路巷和县级有关工作部门批准的地名公告工作;推广标准地名,检查地名标准在全县的使用情况;开展地名调查,收集地名资料,建立和管理地名信息库、地名档案;编辑各类地名资料、标准地名出版物;组织地名学术研究,挖掘和保护历史文化地名,传承发展地名文化;会同执法部门开展地名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作,做好地名咨询服务;做好县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县司法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文书等各类公文中使用标准地名工作;做好县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使用标准地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及地质公园命名、更名、报批、备案、管理工作;在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证件中使用标准地名;监督指导相关服务单位在各类地图、出版物、电子信息等方面使用标准地名;做好县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县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中使用标准地名;负责做好桥梁、市政公共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报批、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各类证件中使用标准地名;做好县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命名、更名、报批、备案和标准地名使用工作;负责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中使用标准地名;按标准地名发布交通地图等信息;负责县辖区内城市道路地名标志、交通标识牌的设置、管理、维护、更新等工作;负责监督在公共交通站点使用标准地名。(交通标识设置管理业务在其它部门的,由责任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县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县水利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江河湖库和水利设施等名称命名、更名、报批、备案、管理工作;做好县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县文旅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旅游设施名称命名、更名、报批、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在各类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中使用标准地名;负责旅游景点的命名、更名、备案及指示牌设置、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县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广告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管理工作;监督在广告牌匾等标识中使用标准地名;做好县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标准地名的核查、监督、使用等工作;指导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命名、更名、意见征求、报批、备案、管理工作:做好县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县林业局:负责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名称命名、更名、报批、备案、管理工作;做好县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城市公园、广场名称命名、更名、报批、备案、管理工作;对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监督使用标准地名;做好县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县地志办:负责在汇编全县地方志、年鉴等书籍时,规范使用标准地名;做好县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县气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名称命名、更名、报批、备案、管理工作;做好县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国网扶风供电公司: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电力设施名称命名、更名、报批、备案、管理工作;做好县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规则
(一)县地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二)县地名委员会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股室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或联络员有变动调整的,应及时向县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三)县地名委员会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由主任签署后印发,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县政府报告。
(四)根据工作需要,由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工作建议和需要跨部门共同解决的问题,通报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委员会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指导督促各对口部门(单位)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及时向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情况。
(二)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加强对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定期督导评估通报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推动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
(三)各镇街、成员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