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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民咨询我县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以及劳动保障监察的职权范围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5-22 08:19 浏览次数: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3号令)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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