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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18 14:54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供水价格工作的通知》(陕价商发﹝2016﹞30号)、《宝鸡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县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宝市价价发﹝2017﹞6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2016年底县城、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每吨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

我县目前执行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是2015年制定的,由于考虑到县域经济的发展以及居民承受能力,我县采取逐步稳推、阶梯推行的形式,稳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因此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一直未执行到位。为了减轻污水处理运营压力,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污水处理事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已迫在眉睫。

经报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每吨由0.55元调整至0.80元,非居民和特种行业每吨由0.80元调整至1.20元。

执行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起。

附:扶风县毗邻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执行情况表

扶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18日

扶风县毗邻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执行情况表

单位:元/立方米

序号

县区

水价类别

污水处理费

执行时间

1

扶风

居民类

0.55

2015年7月

非居民

0.80

特行类

0.80

2

岐山

居民类

0.85

2018年6月

非居民

1.20

特行类

1.20

3

凤翔

居民类

0.85

2019年1月

非居民

1.20

特行类

1.20

4

陈仓区

居民类

0.95

2019年4月

非居民

1.40

特行类

5

眉县

居民类

0.85

2017年1月

非居民

1.20

特行类

1.20

6

乾县

居民类

0.85

2021年4月

非居民

1.20

特行类

1.20

7

杨陵

居民用水

0.95

2016年

工业用水

1.40

行政和经营

1.40

特行用水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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