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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扶风烈士纪念园划定保护范围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5-21 11:27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扶风烈士纪念园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扶风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扶风烈士纪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的批复》要求,现将扶风烈士纪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公示如下:

一、保护名称:扶风烈士纪念园。

二、保护地址:扶风县天度镇韩家窑村。

三、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保护范围:扶风烈士纪念园位于扶风县天度镇韩家窑村,占地2941.35平方米(4.41亩)(详情见附件)。保护范围为东南西北各个方向界址点连线为界,东:J13-J35连线为界;南:J35-J36连线为界;西:J36-J6连线为界;北:J6-J13连线为界。

东侧以13号界桩(X:3821979.287,Y:36494114.643)、34号界桩(X:3821979.928,Y:36494084.535)、35号界桩(X:3821958.234,Y:36494081.892)为界。

南侧以35号界桩(X:3821958.234,Y:36494081.892)、36号界桩(X:3821967.280,Y:36494042.800)为界。

西侧以36号界桩(X:3821967.280,Y:36494042.800)、5号界桩(X:3821992.492,Y:36494043.715)、6号界桩(X:3822041.681,Y:36494047.809)为界。

北侧以6号界桩(X:3822041.681,Y:36494047.809)、7号界桩(X:3822030.536,Y:36494060.801)、8号界桩(X:3822021.474,Y:36494071.364)、9号界桩(X:3822009.914,Y:36494083.406)、10号界桩(X:3821999.416,Y:36494093.039)、11号界桩(X:3821991.498,Y:36494100.579)、12号界桩(X:3821987.359,Y:36494105.369)、和13号界桩(X:3821979.287,Y:36494114.643)为界。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联系电话:0917-5258513   联系人:陈翠红

办公地址:扶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附件:扶风县烈士纪念园保护范围平面图

扶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5月21日

附件:扶风县烈士纪念园保护范围平面图.PDF

信息来源: 扶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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