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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宇银不动产权证书的遗失声明

发布日期:2026-05-27 08:52

扶不动产证书遗声〔2026〕13号


关于对刘宇银不动产权证书的遗失声明


相关利害关系人:

位于扶风县城新区南二路坐南扶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新苑住宅小区1号楼2单元2层西户房产,扶风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利人为刘宇银单独所有,证书编号为“扶风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4785号”,登记面积为88.16平方米。

因刘宇银保管不善,将“扶风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478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对遗失声明有异议者,请于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扶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扶风县城新区北大街西侧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电话:0917—5212335)书面提出,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予以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声明


扶风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27日

信息来源: 扶风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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