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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风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公示

发布日期:2025-04-25 10:23


附件1

扶风县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公示

填报单位:扶风县应急管理局

机构全称

机构性质

主体类型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扶风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机关

法定行政机关

郭建平

扶风县新区南一路卫健局大院(二楼)

0917—5215981

附件2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填报单位:扶风县应急管理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方式

联合
部门

检查
频次

实施层级

备注

法律

法规


1

对工贸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贸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管条例》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开展执法检查。

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扶风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2

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管条例》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开展执法检查。

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扶风县自然资源局、

扶风县公安局

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企业,年度内累计检查不超过2次,二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三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



3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管条例》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开展执法检查。

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扶风工业和信息化局、扶风县公安局

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企业,年度内累计检查不超过2次,二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三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



4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管条例》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开展执法检查。

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扶风县气象局、

扶风县公安局、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企业,年度内累计检查不超过2次,二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三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



填表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事项;2.“实施依据”须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    

附件3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填报单位:扶风县应急管理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备注

法律

法规

规章

1

对工贸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贸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2

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4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附件4

涉企行政检查频次和上限

填报单位:扶风县应急管理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联合部门

检查频次、上限

备注

1

对工贸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贸企业

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扶风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2

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企业

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扶风县自然资源局、

扶风县公安局

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企业,年度内累计检查不超过2次,二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三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


3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企业

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扶风工业和信息化局

扶风县公安局

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企业,年度内累计检查不超过2次,二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三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


4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扶风县气象局

扶风工业和信息化局

扶风县公安局

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企业,年度内累计检查不超过2次,二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三级标准化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


附件5

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填报单位:扶风县应急管理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备注

1

对工贸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贸企业

本行政区域工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执行安全生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管条例》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开展执法检查。


2

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企业

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执行安全生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管条例》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开展执法检查。


3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企业

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执行安全生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管条例》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开展执法检查。


4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执行安全生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管条例》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开展执法检查。



信息来源: 扶风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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