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扶风县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公示
填报单位:扶风县卫生健康局
机构全称 |
机构性质 |
主体类型 |
法定代表人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扶风县卫生健康局 |
行政机关 |
法定行政机关 |
魏永刚 |
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南一路东段 |
0917—5211859 |
附件2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填报单位:扶风县卫生健康局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检查内容及标准 |
检查方式 |
联合 |
检查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县 |
乡 |
||||||||
1 |
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无 |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县级 |
县级 |
||
2 |
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企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八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现场检查 |
无 |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县级 |
县级 |
||
3 |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监督检查 |
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无 |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县级 |
县级 |
||
4 |
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现场检查 |
无 |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县级 |
县级 |
||
5 |
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
现场检查 |
无 |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县级 |
县级 |
||
6 |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监督检查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
现场检查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县级 |
县级 |
||
7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所指7类23种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
现场检查 |
无 |
年平均检查(1)次年内最多检查(1)次 |
县级 |
县级 |
||
8 |
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 |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0号)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的活动。 |
现场检查 |
无 |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县级 |
县级 |
||
9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现场检查 |
无 |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县级 |
县级 |
||
10 |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监督检查 |
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第四款: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现场检查 |
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县级 |
县级 |
||
11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
行政区域内的学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
现场检查 |
扶风县教育体育局 |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县级 |
县级 |
填表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事项;2.“实施依据”须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
附件3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填报单位:扶风县卫生健康局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
1 |
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2 |
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企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
3 |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监督检查 |
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
4 |
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
5 |
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
6 |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监督检查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7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所指7类23种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8 |
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 |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
9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
10 |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监督检查 |
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
11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
行政区域内的学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附件4
涉企行政检查频次和上限
填报单位:扶风县卫生健康局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
联合部门 |
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1 |
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企业 |
现场检查 |
是 |
无 |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
2 |
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企业 |
现场检查 |
是 |
无 |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
3 |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监督检查 |
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
现场检查 |
是 |
无 |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
4 |
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
现场检查 |
是 |
无 |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
5 |
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 |
现场检查 |
是 |
无 |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
6 |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监督检查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
现场检查 |
是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
7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所指7类23种公共场所 |
现场检查 |
是 |
无 |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
8 |
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 |
现场检查 |
是 |
无 |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
9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现场检查 |
是 |
无 |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
10 |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监督检查 |
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
现场检查 |
是 |
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
11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
行政区域内的私立学校 |
现场检查 |
是 |
扶风县教育体育局 |
年平均检查(1)次 年内最多检查(1)次 |
附件5
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填报单位:扶风县卫生健康局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备注 |
1 |
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企业 |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2 |
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企业 |
第三十八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 |
3 |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监督检查 |
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监督检查 |
4 |
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5 |
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 |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监督检查 |
6 |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监督检查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监督检查 |
7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所指7类23种公共场所 |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 得拒绝或者隐瞒。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8 |
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 |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0号)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的活动。 |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
9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
10 |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监督检查 |
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第四款: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监督检查 |
11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
行政区域内的学校 |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