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扶风县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公示
填报单位:扶风县交通运输局
机构全称 |
机构性质 |
主体类型 |
法定代表人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扶风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机关 |
法定行政机关 |
陈伟 |
扶风县城新区 |
0917—5211247 |
附件2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填报单位:扶风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检查内容及标准 |
检查方式 |
联合 |
检查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县 |
乡 | ||||||||
1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客货运、出租企业、维修企业、驾校、汽车站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道路运输经营秩序,保障运输生产安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公路路口进行检查时,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
现场检查 |
市场监管局 交管大队 |
客运企业。汽车站场每月一次。货运、维修企业、驾校每季抽查%50相关企业一次。 |
县级 |
||
2 |
公路建设、安全保护的监督 |
公路建设项目 |
公路建设、安全保护的监督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公路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21年8月修改)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季抽查一次 |
县级 |
|||
3 |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的监督考核 |
客运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根据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
现场检查 |
市场监管局 交管大队 |
每月抽查一次。 |
县级 |
||
4 |
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公路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公路条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运输部2005年第4号令)第四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现场检查 |
每季抽查一次 |
县级 |
|||
5 |
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 |
职能管辖区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
现场检查 |
日常巡查 |
县级 |
||||
6 |
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检查 |
职能管辖路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日常巡查 |
县级 |
||||
7 |
对公路标志、标线的监督检查 |
职能管辖路段 |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受损公路,维护公路及其标志、标线的完好. |
现场检查 |
日常巡查 |
县级 |
||||
8 |
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出租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
现场检查 |
市场监管局 交管大队 |
每月检查一次 |
县级 |
填表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事项;2.“实施依据”须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
附件3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填报单位:扶风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
1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客货运、出租企业、维修企业、驾校、汽车站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
2 |
公路建设、安全保护的监督 |
公路建设项目 |
公路建设、安全保护的监督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条例》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公路条例》 |
|
3 |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的监督考核 |
客运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
4 |
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公路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条例》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
|
5 |
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 |
职能管辖区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6 |
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检查 |
职能管辖路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7 |
对公路标志、标线的监督检查 |
职能管辖路段 |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
8 |
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出租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附件4
涉企行政检查频次和上限
填报单位:扶风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
联合部门 |
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1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客货运、出租企业、维修企业、驾校、汽车站场 |
现场检查 |
是 |
市场监管局 |
年平均检查(12)次 |
|
2 |
公路建设、安全保护的监督 |
公路建设项目 |
现场检查 |
否 |
年平均检查(4)次 |
||
3 |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的监督考核 |
客运企业 |
现场检查 |
是 |
年平均检查(4)次 |
||
4 |
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公路建设项目 |
现场检查 |
否 |
年平均检查(4)次 |
||
5 |
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 |
职能管辖区域 |
现场检查 |
否 |
年平均检查(4)次 |
||
6 |
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检查 |
职能管辖路段 |
现场检查 |
否 |
年平均检查(4)次 |
||
7 |
对公路标志、标线的监督检查 |
职能管辖路段 |
现场检查 |
否 |
年平均检查(4)次 |
||
8 |
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出租企业 |
现场检查 |
否 |
年平均检查(6)次 |
附件5
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填报单位:扶风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备注 |
1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客货运、出租企业、维修企业、驾校、汽车站场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道路运输经营秩序,保障运输生产安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公路路口进行检查时,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
2 |
公路建设、安全保护的监督 |
公路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21年8月修改)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公路条例》 |
|
3 |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的监督考核 |
客运企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根据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
4 |
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公路建设项目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运输部2005年第4号令)第四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公路条例》 |
|
5 |
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 |
职能管辖区域 |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6 |
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检查 |
职能管辖路段 |
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7 |
对公路标志、标线的监督检查 |
职能管辖路段 |
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受损公路,维护公路及其标志、标线的完好. |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
8 |
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出租企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